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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杭州来杭投资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法律由全国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州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在自愿原则下组织起来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杭州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大楼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同前面的协会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团体会员必须为来杭或有志于在杭州投资的企业。

第九条 入会程序(见前面的入会流程)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协会给予帮助;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对本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协会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承办本协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到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铜牌。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到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等条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正常服务和劳务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核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的会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本会的资产完整。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要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大会。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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